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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日期:2012-05-03       分享+
定西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窗口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有序、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效能问责的机关: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市行政效能问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或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效能问责工作。
    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定和工作部署、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不宣传、不传达、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委和市政府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
    3、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委、市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疫情、灾情,不稳定因素、安全隐患和重特大事故等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以及隐瞒不报、虚报谎报、迟报漏报,造成工作被动或重大影响、经济损失的;
    2、部门内设机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
    3、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严格依法行政或行政监管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对所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违法、违规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4、对单位接到或上级部门转交的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转办的;
    5、对所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处理的;
    6、指示、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市委、市政府形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审批或收费的事项而不纳入或已纳入但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项目,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3、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或擅自设置审批条件、设立收费项目或工作人员被投诉问题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4、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及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或科学合理原则盲目决策,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采取重大行政措施,或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引发恶性上访事件的。
   (六)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守诚信,不履行合同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2、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或实施其他违规采购、建设行为的;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或人为增加审批环节,未能按时办结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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