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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3-07-17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省直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项目;
    (四)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
    (五)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九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中央在甘单位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或采购项目,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范围。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三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
    第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场所。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应当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七条 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入库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规格通用的一般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可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具体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之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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