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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07-18       分享+
关于全面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村级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民主管理的权利,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促进村民自治相统一,坚持完善制度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改革发展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由村民广泛参与、依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
    (二)坚持保障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以全面实现农村小康为目标,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以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为落脚点,着力提高村级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三)坚持科学设置。有效整合现行的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小组、村纪检小组等机构,合理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权力义务和监督形式,依法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坚持求真务实。积极探索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的运行机制,促进监督工作从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向村级民主决策、勤廉履职延伸,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三、工作目标
    (一)健全基层民主监督制度。实行村级事务的流程化管理,规范村务行为,强化村务监督,保障村民权利,推进村务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民委员会管理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的村民自治机制。
    (三)完善村干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实现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向村级组织延伸,强化对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制约,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组织设置
    (一)设置及人员组成。各村挂牌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名称为“xx县xx乡镇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红字)”。按照村人口数量,一般情况下村监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常设监督机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与村换届同期进行,任期与村“两委”相同。由乡镇纪委负责,统一刻制“xx县xx乡镇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xx县xx乡镇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
    (二)成员资格条件。村监会成员应当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村监会主任一般是中共党员。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等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
     五、产生方式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选举产生,一般分五个步骤:
    (一)推荐提名。由村党组织推荐、村民代表联名推荐和村民代表自荐报名的方式进行。
    (二)村党组织酝酿。村党组织召开会议,综合考虑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村民自荐报名情况,酝酿确定候选人,报乡镇纪委审查。
    (三)乡镇纪委审查。乡镇纪委应认真审查候选人条件,并商村党组织提出主任候选人,经乡镇党委批准同意。
    (四)张榜公示。经乡镇党委审查同意后的委员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村民选举。经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参加选举村民应当超过具有选举权村民的一半以上;同意票超过参加选举票的一半以上者可当选;若同意票数过半人选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应就不足名额,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差额选举,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乡镇纪委派员对推选大会进行全程监督,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案。
     六、工作职责
     村监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从事具体村务工作,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决策决议执行情况。监督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监督村“两委”执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对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三)监督村级“三资”管理情况。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三资”(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台帐;督促村级组织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并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签订,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四)监督村级财务管理情况。负责对村级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监督财务计划制定和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五)监督村务公开情况。监督村“两委”按照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党务事项,认真审查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
    (六)监督村干部履职情况。加强对村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对村委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如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督促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罢免。
    (七)监督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村干部廉洁勤政、秉公办事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等违纪违法行为。
    (八)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七、权利和义务
     (一)村监会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村监会全体成员应列席村民委员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过程。村监会主任应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涉及村级重大事项时,全体村监会成员应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2.调查权。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3.监督权。对村党组织、村委会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行为且情节轻微的,有权提出批评、质询,并督促予以纠正。
    4.建议权。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事规则作出的决定,村监会可建议废止,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反映权。对群众反映强烈且情节重大、问题严重、难以实施监督的,有权向乡镇纪委反映情况,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二)村监会须承担以下义务:
    1.学习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配合村“两委”做好宣传群众、发动群众工作,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2.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借监督之名搞故意刁难,甚至变相阻挠有关决议或决定的执行。
    3.做好群众工作。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群众支持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
    4.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广泛联系村民,虚心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5.定期报告工作。每年向乡镇纪委、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监会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不信任票达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应主动辞职或自行中止职务。
    6.模范遵守村规民约。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自律,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党委、政府要把村监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加强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协调指导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由市县纪委牵头组织协调,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等制度。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如期开展并取得实效,确保2013年底前全部规范建立村监会。
    (二)健全工作制度。由县区纪委指导、乡镇纪委负责,搞好村监会工作运转制度、议事规则、履职保障制度、工作例会制度、考评奖惩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会议记录制度等,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村监会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三)强化硬件建设。由各乡镇负责,按照“七有”(有办公场所、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档案柜、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要求,加强村监会硬件建设,为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四)落实务工补贴。村监会成员的务工补贴原则上应同于村“两委”成员的补贴标准。根据财力状况和具体实际,由各县区纪委会同组织、民政、财政部门,参照省村务公开领导小组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各乡镇应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村监会成员以适当补贴。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村监会建设的督查和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确保工作的整体推进。由县(区)纪委组织协调组织、民政等部门,搞好对村监会建设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依纪依法实施监督的能力,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为推进村监会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全市各社区居委会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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