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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切实重视发挥基层监督组织和社会力量等监督主体职能和作用的通知
        日期:2013-08-01       分享+
中共定西市纪委   定西市监察局
关于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
切实重视发挥基层监督组织和社会力量
等监督主体职能和作用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委):
    为确保“7.22”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现廉洁救灾、阳光重建,按照市委的安排和要求,现就加强农村基层监督组织和社会监督力量在“7.22”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并切实发挥农村村监会组织和社会监督力量在“7.22”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7·22”地震重点受灾区域在岷县、漳县等县的农村地区,无论是抗震救灾,还是灾后恢复重建,这些重灾乡镇的村社和农户是当前和今后工作的主要对象。切实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监督特别是加强村级监督组织对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管理使用和灾后重建项目的监督,是扩大基层组织和群众有效参与,管好用好国家投资和社会各界的爱心捐助,切实做到廉洁救灾,促进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同时,这次地震灾害波及面大,农村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学校、医院、道路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毁坏严重,倒塌民居房屋多,抗震救灾范围大,灾后重建任务十分繁重,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特邀社会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对于顺利实施灾后重建任务,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真正做到阳光重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村级监督委员会和社会各监督力量在“7.22”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特殊监督作用,把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为纪检监察专门机关监督的有效补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县直纪检组集中统一管理改革后的体制机制优势,依托各纪检监察组联系乡镇的有利条件,加强对乡镇纪委、监察室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配合乡镇纪委共同抓好村监会建设,实现全市范围村监会机构的全覆盖。要积极创造条件,畅通监督渠道,为社会各监督力量参与监督、实施监督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全面促进“7.22”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监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向前推进,确保群众满意,确保不发生问题。
    二、加大组织协调,为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监督力量开展监督创造条件
    一是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办(2013)80 号文件精神。最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转发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3]80号),对加强村监会建设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健全完善并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制度。已经建立村监会组织的,要进一步抓好规范和完善,不断健全村监会发挥监督职能的机制制度,为村监会实施监督创造条件;没有规范建立的,要抓紧动员部署,组织协调力量,加大实施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切实发挥各纪检监察组联系乡镇的优势,积极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确保村监会建设安排部署到位、贯彻落实到位;要督促指导乡镇纪委监察室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抓好村监会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具体工作,为村监会组织实施监督提供组织保证。二是高度重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网络媒体以及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等队伍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的参与面、监督面,有效整合各监督主体和监督资源,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三是积极协助党委政府以及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抗震救灾、灾后重建重大信息通报、重要信息发布、重要情况反馈等制度,增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透明公开,为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四是建立落实村监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实施监督、保障监督的工作制度,保障村监会和各社会监督力量对抗震救灾物资资金接收、分配、管理、使用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灾情评估、项目资金安排、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法人、施工合同、工程进度、验收竣工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三、强化对基层监督组织和社会监督力量参与监督的督促检查
    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单位落实村监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落实村监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规定要求不力、工作不到位的,要督促指导并限期整改落实;对工作不主动、行动不积极、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认真调查处理;对因思想不重视、规定和要求不落实,造成重大或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中共定西市纪委  定西市监察局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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