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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4名村干部虚报冒领土地征用补偿款获罪
        日期:2014-04-05

“我院办理你单位大河刘村刘国安等4人涉嫌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在监督机制、经营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漏洞……”

记者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看到这样一份检察建议书。

2012年8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下达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4名被告人孟彦章、刘含旺、刘国安、刘老国涉嫌贪污犯罪,认定公诉机关对上述4名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

记者从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到了这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透露出4名被告人的身份:孟彦章,原任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大河刘村村文书;刘含旺,原任大河刘村村委委员;刘国安,原任大河刘村村委会主任;刘老国,原任大河刘村村党支部书记。

记者注意到,4名被告人同为大河刘村村干部。截至判决书下达之际,被告人孟彦章55岁、被告人刘含旺54岁、被告人刘国安44岁、被告人刘老国60岁。

记者在管城回族区检察院采访办案检察官时,看到了此案起诉书。据这位检察官介绍,大河刘村是一个行政村,4名被告人既涉嫌共同贪污犯罪,又涉嫌个人贪污。

据悉,公诉机关在审查上述4名被告人涉嫌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时,发现了如下情形:一项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大河刘村部分土地,4名被告人在协助滨河办事处土地所工作人员对村民地上附属物进行清点和发放补偿款时,预谋虚增枣树等附属物,骗取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1838元。一条经过大河刘村的道路需要拓宽,4名被告人虚报水井5眼,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17000元。

据了解,公诉机关还审查了上述4名被告人各自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

当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被告人刘国安开办的纸浆厂土地时,刘国安与负责清点附属物的滨河办事处副主任、土地所所长、副所长和工作人员一起,商量为其虚增15棵枣树,骗取补偿款7500元。

被告人孟彦章在一条道路建设过程中,利用担任村文书的职务便利,为自己多报两眼水井,多骗取补偿款8000元。

当大河刘村3个村民组组长负责清点某征用地块时,被告人刘含旺、孟彦章在结算附属物时提出每人想虚报一些水井。结果,3个村民小组长均以自己名义虚报一眼水井,其中一名村民小组长将骗取5000元中的2000元补偿款分给刘含旺。

管城回族区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对此案作出了如下案例分析:“4犯罪嫌疑人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利用负责丈量、清点、统计、登记、结算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土地附属物的形式,共同、单独或与他人合伙骗取附属物补偿款予以侵吞。”

管城回族区检察院反贪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院在查办大河刘村4名被告人涉嫌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部分干部素质较低,对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村组财务制度不够完善;财务制度监督执行不力。

记者从判决书中得知,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4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涉嫌贪污的4名被告人将骗取的附属物补偿款全部上缴到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大河刘村4名被告人涉罪案发后,管城回族区检察院向该行政村上级主管单位——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书,这份检察建议着重提到:基层组织人员、尤其是重要岗位人员不注重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制观念薄弱;该村村民组监督制约制度形同虚设,监督乏力;重要岗位人员任职时间过长,没有实行定期轮换及交流制度……

接到检察建议书第5天,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回复管城区检察院,态度诚恳地对应检察建议逐条汇报了相关整改措施。

管城回族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邵经勇把“村官”喻为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他认为:“随着农村基层干部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少数基层干部经不起利欲诱惑和不良风气的侵蚀,走上腐败之路,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危害严重。”(记者 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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