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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长征集团原董事长贪污受贿上亿元被判无期徒刑
        日期:2014-04-0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妙兴涉嫌贪污、受贿上亿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王妙兴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并予以三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王妙兴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案发,曾先后担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镇长、党委书记、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1998年,上海普陀区长征镇政府与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上海市普陀区长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以集体资产实物出资共计人民币2亿元注册成立新长征集团,王妙兴为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王妙兴利用担任普陀区长征镇党委书记兼新长征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非法将9700万元国有资产隐匿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使长征镇政府失去对该笔国有资产的控制,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1998年至2006年,王妙兴利用长征镇政府镇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6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2006年至2007年,王妙兴在担任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及上海真北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单位资金500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妙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0万元,并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万元。

此外,法院判决认定,王妙兴贪污和职务侵占所得予以追缴,并分别发还新长征集团、长征镇政府等;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记者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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