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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行为是否宜按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违纪处理
        日期:2014-04-05       分享+

案情简介

张某,中共党员,A市副市长。

2013年12月,在调查张某涉嫌受贿20万元案件过程中,调查组发现,该违纪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调查组还发现张某持有经评估价值300万元(案发时市场价)的玉器、红木、书画等贵重物品,但对这些物品,张某称已记不清是何时收受何人所送。

分歧意见

关于张某持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贵重物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违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收受礼品违纪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党纪政纪阶段不宜处理,应将其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在实务中,认定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违纪,常常会涉及贵重物品的价格认定问题。一般而言,类似金银钻石等的贵重物品,其价值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会波动太大,通常可以按立案时的评估价格来认定其数额。但是,对古董字画、玉石、红木等物品,如果其在案发前一段时期内有过大幅升值,则不宜简单地以立案时的市场价格来认定其价格。例如,行为人在2005年收受他人所送当代画家一幅书画,书画当时仅价值数千元,但在2012年案发时,该书画的评估价格已达数十万元。可见,有些行为人无法说明来源的物品会在一定时期内快速增值,可能导致,根据行为时的物品价格不能认定行为人财产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较大,但根据立案时的价格则可以认定行为人财产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较大。这样,同一行为因案发时间的不同便可能产生不同的法纪后果,这显然不合理。

对此,有专家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质是持有性犯罪,行为人持有或拥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的时间即为该犯罪行为的时间。我们赞成这一意见,超过合法收入财产的数额应以收受时的市场价值为标准认定。但困难在于,既然财产来源不明,行为人也就无法说清收受财物的具体时间等情况,因此几乎不可能确定其收受时的价格。因此,对张某行为,不宜按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违纪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类财物,在党纪政纪处理阶段一般也不宜认定构成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违纪。因为,认定该违纪,需查明被调查人多年的家庭合法收入和支出情况,并要逐一核实被调查人提供的财产来源线索,这往往需要大量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在调查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党纪政纪处理阶段一般难以完成这项工作。对暂未查清的线索和相关款物,纪检监察机关一般移送司法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以免纪律处分中认定的事实、性质与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不一致。

对于张某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收受礼品违纪。因为,认定该违纪,需要获取收受者与送礼者的交代、证言。在缺乏张某本人交代和有关送礼人员的交代、证言的情况下,此案不具备认定收受礼品违纪的证据条件。

综上所述,对张某案件,在其受贿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从快查快结的角度出发,应将其持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赵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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