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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行为是否违反组织纪律
        日期:2014-04-05       分享+

案情简介

孔某,中共党员,某国有独资航空公司器材部经理。

2009年3月,应新加坡航空器械公司邀请,孔某与该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共9人到新加坡进行航空器材订购考察。考察团由孔某带队,航程路线是从大陆直达新加坡,考察结束后直接返回大陆,全程费用由邀请方承担。考察期间,孔某因未曾去过香港,便擅自决定返回时在香港停留。经孔某协调,增加费用由邀请方无偿支付。随后,孔某一行到达香港,并因此耽误了器材部与相关单位的预约洽谈。

分歧意见

关于孔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孔某虽然擅自决定回国时在香港停留,但增加费用由邀请方无偿支付,其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不构成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违纪,未违反组织纪律;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孔某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但其协调邀请方无偿支付增加费用,并因改变回国路线耽误了器材部与相关单位的预约洽谈,应视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其行为构成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违反了组织纪律。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行为,是指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行为。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主要责任者。“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指因公临时被派往国(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主要责任者”是指团(组)或者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和擅自决定延长在外期限、擅自决定变更路线的人员。本案中,孔某身为因公出国考察团的带队者,擅自决定变更回国路线,其身份符合本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擅自延长期限”,是指未经请示批准,自行决定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期限。“擅自变更路线”,是指未经请示批准,自行改变出访、归国路线。二是要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后果。这里的“不良影响”,是指因擅自延长期限或变更路线,引起国(境)外接待单位、个人以及国内党员、群众的不满。这里的“经济损失”,是指由于擅自延长期限或变更路线,增加了出国(境)费用,给国家、集体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至于出国(境)费用由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是否可视为给国家、集体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有交换条件的,如双方协议,我方到对方时,由对方出资,对方到我方时,由我方出资;或者我方到对方的费用是从我方应收外汇中列支的;或者对方出资附有其他条件的,应视为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没有交换条件,对方无偿提供的,则不应视为造成经济损失,而应视为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虽然孔某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但其协调邀请方无偿支付增加费用,并因改变回国路线耽误了器材部与相关单位的预约洽谈,应视为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孔某行为构成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违纪,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齐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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