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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违纪
        日期:2014-04-05       分享+

案情简介

邵某,中共党员,某市国有电力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处处长。

2009年8月,该电力工程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总造价为230万元的电力工程合同。2009年12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贸易公司向电力工程公司支付了130万元工程款,尚欠100万元工程款。电力工程公司工程处处长刘某当即将有关欠款材料交给邵某,并嘱咐其按时催收欠款。由于工作马虎,邵某将欠款材料放到了已经收回欠款的材料中,致使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分歧意见

关于邵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行为构成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邵某行为不构成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违纪

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违纪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失职、渎职,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五种情况:一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二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三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四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五是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

本案中,邵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五种具体行为之一,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违纪。

(二)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

玩忽职守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这里的“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擅离职守和未履行职责。前者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后者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虽在工作岗位上,但未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主要表现为在工作中马马虎虎、敷衍塞责等。二是必须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本案中,邵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符合玩忽职守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另外,其由于工作马虎,将欠款材料放到了已经收回欠款的材料中,其行为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的焦点是,邵某致使公司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属于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对此,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因行为人的责任,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了经济损失。而本案中,邵某致使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100万元,损失不可谓不大。

综上所述,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同时,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邵某已经涉嫌犯罪,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齐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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