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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他人骗取拆迁款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怎样认定
        日期:2014-04-05       分享+

案情简介

叶某,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6月,某市建设一条市道需征用某市某镇某村部分土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适当的拆迁补偿款,但抢建工程不予补偿。镇政府安排叶某负责协助市拆迁办在该村的拆迁工作,包括防止出现抢建情况等。该镇某公司职工洪某(叶某内弟)和个体经营户尹某得知此消息后,趁机在该村拆迁范围内抢建工程以获拆迁补偿。当叶某对该村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工作进行巡查时,发现洪某等人的抢建情况,就叫洪某停工,此时,洪某、尹某二人已抢建1600多平方米。叶某一直没有把此事向镇政府反映。

2006年9月,该市拆迁办到该村进行拆迁工作,叶某没有把洪某等人抢建工程的情况向市拆迁办反映,市拆迁办到该抢建地点清点拆迁面积时,叶某没有陪同,而是安排该村一名村干部带路,拆迁办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清点丈量了洪某等人的抢建工程。2007年8月,洪某、尹某二人收到市拆迁办的补偿款39万元。洪、尹二人认为该村属于叶某管辖,为表示感谢,于是洪某、尹某二人把13万元送给了叶某。

分歧意见

本案中,如何对叶某所犯错误定性,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所犯错误是诈骗。理由是: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与洪某、尹某等人合谋抢建的手段,虚构建筑工程属于拆迁范围的事实,以诈骗拆迁补偿,取得补偿后与洪某、尹某三人平分,是诈骗共犯的从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上述行为是贪污。理由是:叶某属于党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主体身份,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国家财物。

第三种意见认为,叶某所犯错误是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理由是: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非法手段将征地补偿款占为己有。

第四种意见认为,叶某上述行为是受贿。理由是: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履行而不履行职责,采取职务上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为他人谋取好处,并收受他人的财物。

点评解析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叶某的行为不宜定性为诈骗。根据《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中,叶某知道洪某、尹某二人抢建的情况不向市拆迁办和该镇政府报告,而洪某又是叶某的内弟,叶某事后取得的款项是总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似乎符合三人串通骗取补偿款然后平分的特征。但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能反映叶某在取得13万元补偿款前具有非法占有抢建补偿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叶某与洪某、尹某二人合谋抢建的证据,因而不宜以诈骗定性。

(二)对叶某的行为不宜定性为贪污。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当然,也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4条、第79条规定的依照贪污论处的行为。贪污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征地补偿款直接由市拆迁办拨给拆迁户,而不是拨给该村再由该村分发给拆迁户,叶某没有贪污特殊主体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因而叶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贪污。

(三)对叶某的行为不宜定性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非法占有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方便条件或者利用承担工作所形成的方便条件,通过非法手段将非本人经营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占为己有。例如,某局长利用职权,让该局所属的汽车修理厂修理其儿子的私人汽车,工料费1万元,但该局长只付了1000元,该局长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本案中,从整个过程来看,叶某与洪某等人共同合谋抢建以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主观愿望和客观事实证据不足。从后半段来看,叶某从洪某处非法取得13万元,此款确是抢建补偿款的一部分。但自洪某从市拆迁办取得抢建补偿款后,此款的性质已经变了,叶某所得的13万是洪某的非法所得,而不再是国家财物。因此,叶某的行为也不宜定性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

(四)对叶某的违纪行为应认定为受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叶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的规定:第一,叶某符合受贿的特殊主体身份。从表面上看,叶某是党支部书记,征地工作不属于党内事务,其没有法定职责,但在此案中,叶某被该镇政府安排协助市拆迁办在该村的拆迁工作,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所规定的8种农村基层党员作为受贿主体条件中的一种:“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完成状态下的谋取利益,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积极作为,而使他人获得合法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即故意应履行而不履行职责,而使他人获得合法或非法利益。此案中,叶某身为该村的党支部书记,在该村此次拆迁工作中负有协助市拆迁办在该村的各项拆迁事务,包括防止村民出现抢建的情况。叶某知道洪、尹二人抢建面积达1600多平方米后并没有如实将情况向市拆迁办和该镇政府反映,致使洪某等人顺利骗取市拆迁办抢建工程的补偿款。此案中没有反映叶某为洪某等人谋取利益的承诺,但不影响叶某已为洪某等人谋取利益的事实。第三,叶某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意图。事后,叶某收受了洪、尹二人的13万元不上交,不向组织汇报,具有将此款占为己有的意图。第四,叶某的行为侵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作为执行公务的党的工作人员,叶某所犯行为符合受贿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认定叶某受贿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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