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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林场场长郭某和会计吉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日期:2014-04-05       分享+

基本案情

2004 年,某县国营西山林场对封山育林工程进行了补植造林。造林任务完成后,该林场场长郭某安排会计吉某,以补植经费名义先后用3张假票据报销12万元现金。除支付实际造林用款外,余款10.58 万元经郭某决定进行了其他开支:3 万元垫支林场的另一个植树造林项目(该项目资金未到位);其余7.58 万元用于本场招待和购买烟酒给上级有关部门送礼。对于郭某与吉某行为的性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挪用专项资金和挥霍浪费两种违纪定性,合并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违纪定性。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违纪,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为,其违纪构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报冒领的种种手段,骗取国家的财政拨款或补贴。按照财政部、审计署《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处罚实施细则》)第16 条之规定,该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产量、销量或亏损,骗取亏损补贴;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其他骗取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即将国家财产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骗为本单位财产,将财产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转移到小团体、小单位所有。

本案确实是一种“虚报支出、虚报产量”的弄虚作假行为。但应注意的是,本案当事人采用弄虚作假手段的最终意图和结果,是将工程款报销之后开支他用,并非是让国家受蒙骗而重新下拨工程款项,因为此前国家的该笔育林工程款早已下拨到林场的专用账户上,这就与前述“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客观方面要件不符,认定本案为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违纪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挪用专项资金违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破坏专项专用原则,擅自改变公款用途,挪用财政资金、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者将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即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专款专用制度。挪用的对象仅限于专项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行为。这里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生产性资金、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只有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将财政资金、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才构成本违纪。

本案中,国家给西山林场下拨的育林工程款,无疑属于生产性专项资金,郭某和吉某明知国家下拨的封山育林工程款只能专款专用,却违反规定,三次弄虚作假,用假发票套出大笔专款现金开支他用,因此本案已构成挪用专项资金违纪。

挥霍浪费违纪是指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挥霍浪费在客观方面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用公款旅游,购置超标准小车,用公款请客、送礼,提高招待标准,用公款装修房屋,等等。本案中,郭某、吉某套出育林专项资金之后,大量购买高档烟酒对上级部门进行请客、送礼,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因此,郭、吉二人的行为又同时构成了挥霍浪费违纪。

综上,对本案应以挪用专项资金和挥霍浪费两种违纪行为认定,分别量纪,合并处理。作为决策者的郭某应负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作为具体实施者的会计吉某负有直接责任。至于本案存在的“私设小金库”和“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属于牵连行为,不再单独量纪,可作为本案处理时的情节予以考虑。(作者 赵炜 单位:山西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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