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要求,突出执纪监督主业主责,创新办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基层科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依纪依法的原则;
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就近便捷经济的原则;
4、查办案件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联系相关县区的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异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抽调有关县区纪检监察干部和市直派驻纪检组人员主办,发案地纪委、监察局协助配合,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第三章 办案条件
第四条 树立全市纪检监察办案一盘棋的意识,实行“上下联动、县区互补”方式,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实行异地交叉办案:
1、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县区、本单位管理干部中的重要案件,或县区、本单位难以查办的复杂案件;
2、跨行业、跨系统的案件;
3、应由市纪委监察局管辖的案件;
4、上级纪委指定实行异地交叉查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实行异地交叉查办的案件。
第四章 程序方法
第五条 县区发生重大复杂案件或发现重要案件线索,自身查处阻力较大,需要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由发案地县区纪委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案件审批表》,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审阅,提请市纪委主要领导审定,作出是否异地交叉办理的决定。
第六条 市纪委信访室对发现或受理的属县区管辖的重要复杂案件或案件线索,拟采取异地交叉办理的,填写《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案件审批表》,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案件,由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协调,案件承办室以书面形式将抽调人员及预计办案期限等,通知承办案件的有关县区纪委和发案地县区纪委。
第八条 承办异地交叉办案的纪检监察室组成调查组,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初核结束后根据情况形成初核报告,提出是否立案调查或者警示训诫、组织处理、初核了结的意见,报经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转发案县区纪委、监察局。
第九条 对初核了结的案件,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移交给发案县区纪委存档。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拟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经市纪委分管案件的领导同意后,转发案县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时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发案县区纪委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可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审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发案县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异地交叉办理的案件时,案件调查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员列席。对发案县区纪委和调查组之间出现分歧意见的,由市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协调把关,必要时将案件提请市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异地交叉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文书以发案地纪委、监察局名义报送。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异地交叉办案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到并开展工作,案件办结前一般不得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离开的,由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批准,在移交案件相关材料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异地交叉办案人员,办案期间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开展工作,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案情及涉案信息只对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和市纪委主要领导负责和汇报,根据情况向案发地县区纪委主要领导通报,除此之外不得外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办案人才库。市纪委从各县区及市直派驻纪检组中挑选一批工作能力强,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责任心强的干部纳入全市案件检查人才库,为办案提供人力保证。
第十五条 实行县区科级主要领导干部案件线索报备制度。各县区纪委在收到反映辖区科级主要领导干部线索比较具体的信访举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件反映的主要内容报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为异地交叉办案提供案源。对于案情重大,适宜异地交叉办理的,由市纪委安排相关县区或者抽调案件检查人才库人员进行初核。市纪委未安排异地交叉办理的,由县区纪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办理结束后将情况报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区委、政府、纪委要充分认识开展县区异地交叉办案工作在加强干部管理,强化干部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人力、财力、物力上保证异地交叉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开展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工作的意见》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