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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实施办法(试行)》和《定西市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4-04-15       分享+
中共定西市纪委    定西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实施办法(试行)》和《定西市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
    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的部署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突出主业主责,创新办案机制,整合办案资源,强化办案力量,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市纪委对《关于开展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工作的意见》(定纪发[2011]22号)和《关于在全市乡镇纪委实行办案协作区的意见》(定纪发[2012]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实施办法(试行)》和《定西市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实施办法(试行)》。现将修订后的两个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实施办法(试行)
2.定西市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定西市纪委    定西市监察局
             2014年4月15日
 
 
 
 
 
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要求,突出执纪监督主业主责,创新办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基层科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依纪依法的原则;
    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就近便捷经济的原则;
    4、查办案件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联系相关县区的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异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抽调有关县区纪检监察干部和市直派驻纪检组人员主办,发案地纪委、监察局协助配合,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第三章  办案条件
    第四条  树立全市纪检监察办案一盘棋的意识,实行“上下联动、县区互补”方式,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实行异地交叉办案:
    1、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县区、本单位管理干部中的重要案件,或县区、本单位难以查办的复杂案件;
    2、跨行业、跨系统的案件;
    3、应由市纪委监察局管辖的案件;
    4、上级纪委指定实行异地交叉查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实行异地交叉查办的案件。
第四章  程序方法
    第五条  县区发生重大复杂案件或发现重要案件线索,自身查处阻力较大,需要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由发案地县区纪委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案件审批表》,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审阅,提请市纪委主要领导审定,作出是否异地交叉办理的决定。
    第六条  市纪委信访室对发现或受理的属县区管辖的重要复杂案件或案件线索,拟采取异地交叉办理的,填写《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案件审批表》,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案件,由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协调,案件承办室以书面形式将抽调人员及预计办案期限等,通知承办案件的有关县区纪委和发案地县区纪委。
    第八条  承办异地交叉办案的纪检监察室组成调查组,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初核结束后根据情况形成初核报告,提出是否立案调查或者警示训诫、组织处理、初核了结的意见,报经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转发案县区纪委、监察局。
    第九条  对初核了结的案件,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移交给发案县区纪委存档。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拟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经市纪委分管案件的领导同意后,转发案县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时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发案县区纪委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可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审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发案县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异地交叉办理的案件时,案件调查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员列席。对发案县区纪委和调查组之间出现分歧意见的,由市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协调把关,必要时将案件提请市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异地交叉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文书以发案地纪委、监察局名义报送。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异地交叉办案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到并开展工作,案件办结前一般不得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离开的,由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批准,在移交案件相关材料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异地交叉办案人员,办案期间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开展工作,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案情及涉案信息只对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和市纪委主要领导负责和汇报,根据情况向案发地县区纪委主要领导通报,除此之外不得外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办案人才库。市纪委从各县区及市直派驻纪检组中挑选一批工作能力强,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责任心强的干部纳入全市案件检查人才库,为办案提供人力保证。
    第十五条  实行县区科级主要领导干部案件线索报备制度。各县区纪委在收到反映辖区科级主要领导干部线索比较具体的信访举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件反映的主要内容报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为异地交叉办案提供案源。对于案情重大,适宜异地交叉办理的,由市纪委安排相关县区或者抽调案件检查人才库人员进行初核。市纪委未安排异地交叉办理的,由县区纪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办理结束后将情况报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区委、政府、纪委要充分认识开展县区异地交叉办案工作在加强干部管理,强化干部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人力、财力、物力上保证异地交叉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开展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工作的意见》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定西市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基层纪委办案资源,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有效发挥乡镇纪委的职能作用,推进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部署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基层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统筹指导原则。办案协作区坚持县区纪委统筹规划、统一指导,协作区内办案实行人员统一调配、案件统一查处、问题统一协调解决,形成责任明确、协作有力、运转灵活、制度配套的工作机制。
    2、分级查办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作区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查办,主要查办辖区内普通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3、就近协作原则。按照就近整合、优势互补、便于工作的思路,由各县区纪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协作区域,有效配置办案资源。
    4、主办交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协作办案实行主办人交叉制度,一般由协作区内非发案地乡镇纪委办案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确保案件查办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乡镇纪委协作区办案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联系该乡镇或协作区的派出(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协调组织和业务指导,案件主办人具体负责,发案地乡镇纪委协助配合,开展案件查办。
    第四条  实行协作区办理案件向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备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县区纪委、派出(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所联系县区协作区办案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办案范围
    第五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件,按照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要求排查筛选后,对比较重要、复杂或案发地乡镇纪委查办有困难的案件线索,经县区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审定,交由相应的办案协作区依纪依法办理。
    第六条  乡镇办案协作区主要办理以下四类案件:
    1、发案地纪委在案件查办中发现涉及人员多、预期工作量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查结的案件;
    2、发案地纪委认为本级组织查处有困难、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突破的案件;
    3、发案地纪检监察干部需要回避的案件;
    4、上级纪委安排协作区办理的案件。
第四章  程序方法
    第七条  线索管理。乡镇纪委受理的需协作调查的重要案件线索以及县区纪委或派出(驻)纪检监察组受理的适于协作区办理的案件线索,经县区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批示后,由县区纪检监察室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案件调查。办案人员一般为本协作区内人员,主办人员应为发案地以外人员,协办人应为发案地纪委人员。县区纪委根据需要也可从办案库中抽调其他人员主办或参与办案。协作区办案必须按照法规程序进行,需要立案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案发地纪委立案。
    第九条  案件审理。协作区案件审理可采取乡案县审的办法进行。由案件管辖地乡镇纪委初审,县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主审或协审。案件办理结束后案卷材料由发案地纪委存档。
    第十条  办案查源。协作办案执行“一案两报告”制度。对查办的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除提交调查报告外,还应提交案件分析报告,分析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对策,经县区纪委同意后,责成案发地乡镇党委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回访反馈。对署实名举报的案件线索,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发地乡镇纪委协调配合办案组向反映人进行反馈、答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办案人力资源库。各县区可在县区内筛选办案人员建立县区办案人力资源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政策法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办案人员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协作办案工作所需经费、交通工具等由案件管辖地乡镇纪委协调乡镇党委、政府保障。各县区纪委要认真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乡镇党委、政府要支持协作办案工作,为协作区办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在全市乡镇纪委实行办案协作区的意见》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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