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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如何履行处分程序
        日期:2014-11-18       分享+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执纪实践中,给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如何履行处分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其中,监察机关应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任免机关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第五章“处分的程序”办理。如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人员的,应先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解除其职务,再下达处分决定。

        需注意的是,《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此外,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含县级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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