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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印发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突出政治巡视
        日期:2016-07-28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日前,省委印发《中共甘肃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在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具体承担巡视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实施办法》规定,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市(州)、县(市、区)的巡视,应当作为巡视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于巡视内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省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和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巡视期间,对反映被巡视地区(单位)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重要问题或问题线索,巡视组也要了解掌握。

  《实施办法》对巡视工作方式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提出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实施办法》规定,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省委及时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关于巡视综合情况的汇报,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经省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  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关于落实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实施办法》规定,省委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等单位。根据巡视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谈话方案,建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实施办法》还对巡视工作纪律与责任作了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以及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工作等情形,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各市(州)党委和省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市(州)直部门、县(市、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和下属单位进行巡察监督。领导小组、巡视办对巡察工作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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