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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纪委书记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日期:2015-10-26       分享+

正确认识纪法关系  从严监督执纪问责

中共定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陈尊峰

  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论述,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根本要求,传承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抉择。论述高瞻远瞩、内涵丰富,既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管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又体现注重日常教育监管,做到“常举刀”不砍人或者少砍人的爱护保护干部的人本情怀。这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是更高层次和更具导向的要求,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作出了战略定位。贯彻落实好王岐山书记“四种形态”的论述,必须正确认识与处理好“纪”与“法”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切实彰显纪律威严。

  首先,纪先于法。在抵御腐败病毒的侵蚀进攻中,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律防线共同构成党员干部强大的免疫系统。党纪和国法作为防治腐败的两道防线,在防线构筑和作用发挥两个层面存在先后顺序,两者都体现了纪在法前的要求。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才响应的机制,诚如王岐山书记所强调的“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和走出干部群众长期公认的“好同志”瞬间沦为“阶下囚”的怪圈。

  其次,纪严于法。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须是明确而不含糊、坚定而不容商量、理直气壮而不畏首畏尾的刚性约束,切实提升党员对党规党纪的敬畏心、戒惧心,特别是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刚性条款和刚性要求,让每个党员从入党那天起,就知道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党规惩戒。对党员干部收紧纪律的绳子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党规党纪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真正做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严管中体现了厚爱。对那些破坏党的规矩,不听招呼,我行我素,把自己游离于党的纪律之外,当“党内个体户”的党员干部,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不能因为同时违纪的党员数量众多而搞“纪不责众”、“下不为例”。

  三是纪从于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纪律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禁止性规范。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党纪和法律在限制自由和权利方面各有侧重,纪律不能设定属于法律特有的行为评价方式。只有党规党纪规定的内容比国家法律设置的“笼子”更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才能使各级纪委聚焦聚焦再聚焦,紧紧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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