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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定西市委
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16-10-1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巡察监督,按照省委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制定市委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形成震慑为主要目的,努力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

        二、主要内容

        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突出对执行“六大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纪党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改进作风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是否存在公开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的问题。

        (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的问题。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班子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执行不力、班子其他成员领导责任落实不够,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三)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相关规定的问题,特别是违规公款吃喝、请客送礼、国(境)内外旅游的问题;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出入私人会所和娱乐场所、发放津(补)贴的问题;单位或个人办公用房超标、安排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的问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收钱敛财的问题;其他违反作风建设、工作纪律的问题。

        (四)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方面的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贯彻落实选人用人规定和纪律不到位的问题;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严、申报个人有关事项不实的问题;党员、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问题;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不按规定集体讨论决定、由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一把手”未落实三个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等规定的问题;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的问题。

        (五)损害群众利益方面的问题。认真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重要讲话中指出的“五个有之”的问题,对照省委王三运书记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会议讲话上列举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十九个方面的问题,对照省纪委在加大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纪律审查力度工作会议上列举的七类问题,重点巡察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土地征收流转、惠农政策落实、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教育医疗、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三资”管理方面套取、截留、挪用、克扣、贪污和优亲厚友、收红包、吃回扣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执法监督、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的问题;被巡察单位、干部乱作为不作为的问题;群众对基层单位和干部意见大、整改不力的问题。

        (六)纪律审查方面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问题;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问题;对群众反映、举报的信访线索调查不细不深、查处不严肃不认真,以至人为养案、拖案、抹案的问题;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故意干扰、阻碍案件查处的问题;重要案件不按规定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问题。

        (七)市委确定的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

        三、范围对象

        全面贯彻落实监督全覆盖要求,市级巡察范围主要包括:(1)县区各乡镇(街道)、直属部门及下辖基层单位,必要时可延伸到村(社区)级组织;(2)市直各部门各单位;(3)上述范围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干部、党员。

        四、基本原则

        (一)结合实际。既参照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又充分结合市县实际,体现基层特点,增强灵活性可操作性。县区不设巡察机构,不独立开展巡察工作。

        (二)先行试点。为确保巡察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巡察工作应先开展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三)公开透明。巡察工作应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巡察进驻、情况反馈和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等情况,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信息发布要广泛,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晓面;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要耐心细致,不能敷衍应付;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掺杂个人主观意见。

        (四)回避交流。选配或抽调巡察人员、安排部署巡察工作时,应注重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人员选配情况,巡察工作采取异地交叉的形式开展。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选配巡察组长,实行“一巡一授权”。

        五、工作程序

        (一)巡察准备

        1.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和市委巡察办公室安排,各巡察组制定本组工作方案,由市委巡察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实施。

        2.收集问题情况。巡察开始前,由市委巡察办公室向市县纪委、组织人事部门、信访、审计等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存在问题的情况,归纳整理后转各巡察组。各巡察组应根据需要,与市委市政府分管或联系县区和部门的领导进行汇报沟通,掌握与巡察工作相关的情况。

        3.协调进驻事项。市委巡察办公室向被巡察单位发出通知,各巡察组联系被巡察单位和县区做好进驻准备工作。

        (二)开展巡察

        1.信息发布。经巡察组审核,被巡察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手机短信、公告栏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巡察组驻地、联系方式等巡察信息。

        2.座谈交流。根据巡察任务和目的,巡察组在一定范围组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议,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地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

        3.问卷调查。向基层干部群众发放问卷调查表、满意度测评表,广泛征求社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4.谈话走访。巡察组可有针对性的组织或随时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基层群众和干部意见建议。

        5.受理信访。巡察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信访值班电话和信访接待地点,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6.财务核查。巡察组可组织有关人员,重点围绕项目资金、扶贫资金、强农惠农政策补助资金、农村“三资”管理、单位“三公”经费管理使用等进行财务核查。

        (三)接受的违纪违法线索的处置。各巡察组对于受理到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应仔细甄别,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一般性线索的处置。对问题单纯、情节单一的一般性问题线索,由巡察组负责进行初核。一般情况下初核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并将初核结果报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2.其他线索的处置。对除一般性线索以外的其他复杂或疑难的问题线索,由各巡察组报市委巡察办公室,市委巡察办公室汇总后转市县纪委或者有关机关组织调查。

        (四)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问题及意见建议的处理。各巡察组对于接受或掌握到的干部群众反映的其他信访问题、工作意见建议等,应做好情况区分,进行分类处理。

        1.一般性问题的处理。由巡察组负责与有关职能单位沟通联系,及时做好释疑解答、情况反馈和督促整改。

        2.其他问题的处理。重要或复杂问题由各巡察组负责整理后报送市委巡察办公室,由市委巡察办公室按照归口负责、分类办理的原则,分别转各有关县区、市直职能单位按职责进行处理。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问题转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涉法涉诉问题转有关司法机关。

        (五)问题整改时限

        1.对接受的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的时限办理。

        2.对于接受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问题及意见建议的处理。一般性问题的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具体由各巡察组视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委巡察办公室备案;重要问题的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具体由市委巡察办公室提出并确定。

        (六)汇总反馈及督促整改

        1.形成报告。巡察结束时各巡察组要形成巡察报告,巡察报告包括对被巡察单位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由市委巡察办公室负责,对各巡察组的巡察报告报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提交市委“五人小组”会议审议,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

        2.情况反馈。按照市委的要求,由市委巡察办公室协调各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进行情况反馈。反馈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整改落实。各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或通知后,应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巡察组,由巡察组汇总后报市委巡察办公室。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结果运用

        (一)巡察评价结果运用。巡察结束后,巡察组要对被巡察单位的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做出评价。班子总体评价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主要负责人总体评价装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巡察结果运用。对于巡察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监督管理及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巡察组要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源头防范和整改。需要进行问责的,提交市委巡察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转交市县纪委、组织部门,依据《中共定西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三)具体问题的巡察结果运用。

        1.对于存在轻微问题或造成影响比较小的其他问题,按时完成了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被巡察单位的上级对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市委巡察办公室可视情况进行通报。

        2.对于存在一定问题或比较重要问题且造成不良影响,或整改落实不完全到位、未按期全部完成整改任务的,或巡察对象存在一般违纪违规问题的,可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负责,责成被巡察单位的上级对巡察对象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结合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对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作出免职、降职或岗位调整等处理。市委巡察办公室可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3.对于存在重要问题或具体问题且造成较大影响,或整改落实工作不扎实不认真的,或巡察对象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实的,可由市纪委负责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巡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作出要求停职检查、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处理,违纪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例作出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方式方法

        (一)全面与专项相结合。要在全面巡察的基础上,结合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或针对巡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点穴式”、“回访式”等措施,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加快巡察节奏,形成强大震慑。

        (二)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针对巡察内容和实际,各巡察组既可组织一定数量和范围的明查,通过明查发现表露在面上的突出问题,也可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开展对重点部位、突出问题的暗访,加大对隐蔽性、深层次问题的突击性抽查性暗访。

        (三)座谈与走访相结合。征求意见建议是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既可通过组织座谈讨论、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测评、问卷调查的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也可深入到基层一线、田间地头、村社农户、商贩摊点中间进行专访,广泛征求基层群众、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

        (四)巡察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察边治、察治一体的要求。在巡察中督促整改,在整改落实中加强巡察。对一般性问题或短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做到在巡察期内整改到位;对重点问题或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做好巡察后的跟踪督办,确保限期整改落实。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究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支持协助巡察工作。巡察办公室要做好对巡察工作的协调组织、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择优选配巡察组。依托市纪委(监察局)6个派出综合纪检监察组为基础,相应成立巡察组,组长由市纪委派出各综合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市委拟提拔使用的现职副县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派出各综合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巡察组组成人员由市委巡察办公室从市(县区)派驻纪检监察组及财政、审计等单位临时抽调。选配巡察干部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严格把关、择优配备。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巡察期间发现的重要或敏感问题和线索,应及时向市委巡察办公室汇报,不得漏报、压报或瞒报。全体巡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认真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对因工作敷衍塞责、违反工作纪律而导致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定西市委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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