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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
市纪委派驻市总工会纪检组长 许合峰
        日期:2016-12-09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准则》和《条例》就如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决策部署,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推动“两个责任”深入落实,党内监督不断加强,全体党员纪律作风和政治生态进一步好转。但也要看到,当前,在少数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检查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担当和政治勇气,坚决把党组(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干部确实履行责任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迫切需要。根据本人在工作中调研发现,当前,一些基层单位的党员干部在理解和践行“四种形态”中存在以下三种认识上的突出问题,得引起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重视。

        (一)宣传释疑不到位,导致监督执纪出现方向偏差。一些地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存在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理解不准确、不全面、不深入现象,有时会导致监督执纪缺乏行动自觉,甚至出现方向性偏差。比如,有的认为“四种形态”提出后,惩治腐败的力度减弱了,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抓早抓小、苗头纠正上,而放松了查办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力度。个别地方和单位甚至打着“四种形态”的幌子,把严重问题“大事化小”,把严重违纪降为轻微违纪来处理;有的认为“四种形态”不过是一种提法,与实际工作关系不大,仍沿用旧的模式开展工作,对轻微违纪问题、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抓得不紧,甚至不抓不管,主要精力仍放在查办严重违纪问题线索上;有的虽然了解“四种形态”的基本要求,但对实践中不知如何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科学分类处置问题线索,不会合理调配工作力量,执行纪律监督问责的随意性、盲目性、凑数性较大,出现主要处理后三种形态的问题,而最为关键、难度最大的第一种形态则缺乏重视,致使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沦为形式,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主体责任担当不力,监督责任执行乏力,造成“四种形态”难以落实到位。“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让一些基层党委(党组)认为,“四种形态”是对纪委(纪检组)提出的要求,与党委(党组)无关,从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出现一把手不重视,其他部门不配合不力,纪委(纪检组)唱独角戏的状态。比如,在落实第一种形态上,对下级一把手出现的轻微违纪问题,本应由党委(党组)书记出面谈话,党委(党组)书记却往往直接批转给同级纪委(纪检组)去落实。在落实第二种形态上,由于党委(党组)统筹协调不力,造成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互脱节、难以匹配,纪委(纪检组)出具的组织处理建议有时难以落实。在落实第三、第四种形态上,一些基层党委(党组)以保护干部、顾全大局为名,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查办不表态、不支持或事前定调、定性,造成案件查办不彻底、经不起推敲,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搁置不办。

        (三)监督措施和执纪方式跟不上要求。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基层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没有建立起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四种形态”只是作为一种工作理念,还没有上升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还没有完全贯穿到监督执纪的全过程。比如,在线索处置上,仍存在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的问题;在纪律审查环节,仍存在以抓大要问题线索为主的思维惯性,而对于如何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轻微违纪和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心中无数、方法欠缺,顾及情面、轻描淡写;在执纪审理上,纪律特色体现不足,由于担心司法判决认定结果与纪律审查认定事实有出入,对涉刑案件移送前往往不能主动及时作出纪律处分,往往要等司法终审结果出来后才作出纪律和行政处分,这中间违纪人的工资福利并没有被停发,个别涉案人甚至仍享有党员权利,严重影响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准则》和《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本人以为应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

        (一)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如果纪律都守不住,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二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三是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二)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三是紧紧盯住“极少数”。《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说,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坚决减存量、遏增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氛围。

        (三)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准则》和《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委(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委(纪检组)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对于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来讲必须坚守四个底线,一要坚守政治底线,对党忠诚。讲政治,是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要求,是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底线。坚守政治底线,就要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民服务。二要坚守纪律底线,干净干事。党规党纪体现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遵守党纪是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纪检监察系统党员干部更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把纪律挺在前面。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突破纪律这个底线,就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廉洁自律,特别是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要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我们要严守纪律底线,在日常工作中,干字当头,净字打底,将干净与干事有机统一起来,成为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合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三要坚守道德底线,一身正气。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的观念标准,是指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人本能的东西,更是后天养成的合乎行为规范和准则的东西,它是做人做事和成人成事的底线。如果不讲道德,就会无理性,与动物无异。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社会、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正确地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和规范自己行为。为人处世,先有立德,方能成器。人一旦缺德,不仅贻害他人,也终将自食其果,许多违法犯罪人员,就是从违反道德底线开始,一步一步走上不归路。我们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更要时时处处以德为先,恪守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四要坚守法律底线,忠于宪法。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更是党员干部的底线,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作为纪检监察系统党员干部更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要始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办事。我们要带头学习宪法、法律法规,理解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要有对法的敬畏之心,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否则就会身陷囹圄,后悔晚矣。以实际行动诠释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编辑:张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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