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网站首页|廉政新闻|信息公开|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党纪法规|通知公告|监督举报|专题集锦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要闻  >>  交流广角  
“红脸出汗”约谈是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重头
市纪委派驻市档案局(馆)纪检组长 南 恒
        日期:2016-12-09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第七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一表述,为纪检监察机关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作为市纪委派驻纪检组,被派驻的单位党员干部大部分处于第一种形态,因此,纪检组要实践好“四种形态”,就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抓常、抓细、抓长,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真正严肃起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一、为什么说“红脸出汗”约谈是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重头

        市一级派驻了纪检组的部门和单位,与中央、省级层面比较,普遍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这就决定了市一级被派驻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大部分处于第一种形态。近几年,纪检组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不断深化“三转”,我们必须明确,转职能必须要有转方式配合,否则职能就转不到位,或者即使转了也只是形式上的。历史上我们管党治党的方式也是多样化的,不是只有处分这一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性的提醒、约谈乃至轻处分,应该是纪检组工作的重头大头,而立案查处只能是多种处置方式中的极极少数。

        过去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曾有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往往没人管、不追究。带来的后果是,有了问题要么不处理、要处理就“算总账”,即所谓“要么不得罪、要得罪就得罪死”,造成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明明第一种形态就能处理的问题,却放任自流、养痈遗患,最后发展演变成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种形态,这对组织和干部都是不负责任。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甚至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把全面从严治党仅仅写在文件的黑体字中,当成了口号。有的奉行“鸵鸟政策”,搞好人主义,对错误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三缄其口、听之任之。有的不善于运用约谈批评、函询诫勉等方法,不会为不善为,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这些问题导致“四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发挥出应有作用。

        每一位腐败分子都不是从一开始就堕入严重违纪违法深渊,党组织听到对干部的问题反映不能讳莫如深,对苗头性问题提提醒、敲打敲打,请他向组织作出说明,或者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都可以防止滑得更远。对轻微违纪的同志可以进行组织调整,或给予轻处分,这种惩戒就是为了救人,对党的事业和干部本人损失也会小得多。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突出执纪特色,重点解决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让党员干部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让有问题的干部知错就改,没有问题的受到教育和警示。长此以往,就能营造出从严治党的良好氛围,真正扭转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局面。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从第一道关口就把住。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只有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使党员干部远离底线,全面从严治党才能落到实处。

        二、派驻纪检组在“红脸出汗”约谈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对从严治党主责任认识不清。党组对落实第一种形态,落实抓早抓小存在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一是责任清单不清。个别单位认为,落实四种形态,特别是抓早抓小、约谈提醒工作存在多头管理,上级机关、市纪委派驻纪检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领导都有责任,究竟由谁进行约谈责任不清,导致落实中能推则推。二是理解把握不准。注重警示提醒,忽视教育提醒,认为只有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才需要约谈提醒,而忽略了日常的廉政约谈提醒。有的单位党组对执行约谈提醒重视不够,没有做到不遗漏、全覆盖。三是心存顾虑袒护。担心开展约谈提醒会对干部“升迁”造成影响,是否对干部进行约谈提醒心存顾虑。有的单位领导干部存在保护主义思想,对干部的不良作风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愿提醒、不敢指出,怕影响干部情绪,挫伤干部工作积极性。四是好人心态作怪。有的单位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管理上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对一些轻微的违纪问题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重视度不够,认为作一些口头警告就可以,不必进行让人红脸出汗的约谈函询、约谈提醒或诫勉教育。

        2.派驻纪检组对监督责任认识有偏差。派驻机构个别干部感觉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蚊子”、“蛀虫”似乎已经除得差不多了,也没有收到信访、线索,好像可纪律审查的对象与事项不多了,逐渐产生了松懈麻痹思想。一是有“等靠要”思想。个别纪检组仍习惯于市纪委布置什么工作就干什么的“等靠要”的模式。纪检工作规定动作基本做到位,而“自选”动作不太多。二是信心和动力不足。有些纪检干部感觉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市纪委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由于派驻干部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最关键的是工资福利待遇、年终目标考核奖励及后勤保障等全由驻在部门负责,这就决定了派驻机构干部在更多的方面考虑上与驻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三是工作预见性不够。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工作预见性不够,总是被问题牵着鼻子走。常年在驻在部门“蹲点”,难以旁观者清,难免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遇事不敏锐,甚至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使纪检工作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低水平运作层面,缺乏实招和高招。实体监督开展的较多,程序监督开展的较少;事后监督开展的较多,事前监督和事中开展的较少;随机监督的较多,全程监督的较少;教育为主的多,责任追究的较少。四是对抓早抓小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只要无人举报就没有问题,有的认为约谈提醒要在问题出现之后,甚至是破纪之后,甚至一些纪检干部认为实践中就是要层层降低形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另一极端,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仍未改变。

        3.部分普通党员心存抵触。视约谈提醒为组织不信任。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存在认为被纪检组约谈提醒就是失去组织信任的错误思想,对约谈提醒有抵触情绪。担心个人问题公开化。有的党员不愿意自己的个人问题被公开化、扩大化,担心造成工作被动。认为约谈提醒小题大做。部分基层党员认为一些小问题对工作影响不大,只要把中心工作抓好即可,工作上散漫一点等是小节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必要小题大做。部分党员对教育提醒缺乏敬畏。部分党员干部对警示教育不重视,对党纪政纪缺乏敬畏感,把警示教育当作“耳边风”,守不住人情交往的底线,最终走上违纪违法之路。

        4.机制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健全,难以及时发现问题。特别是与抓早抓小相配套的工作监督机制(如“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流程规范等制度不完善,导致难以早发现,早提醒不到位,容易造成提醒约谈流于形式,抓早抓小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抓早抓小的工作手段衔接不够,需进一步完善任前提醒约谈、岗位廉政约谈、述责述廉、警示教育、监督、约谈、问责、通报曝光等制度,形成完整的监督执纪体系。

        三、派驻纪检组在“红脸出汗”约谈上的对策和建议

        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难。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不敢担当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约谈,开场白就是“兄弟,这是领导安排的,我们随便谈谈,以后引起注意就行了”,或者说“是上级纪委安排的”。这都是不担当的表现。针对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议在以下方面加以强化。

        1.提高对“红脸出汗”约谈的认识。加强学习《准则》和《条例》等党纪党规,形成学习宣传浓厚氛围,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实践“四种形态”,纪检组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推动日常提醒监管成为常态,有效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开始走向“破法”。被派驻部门党组、派驻纪检组特别是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开展对党员干部“红脸出汗”约谈工作,切实筑牢防止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第一道防线。

        2.履行“红脸出汗”约谈的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就在党组(党委)。开展对党员干部“红脸出汗”约谈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分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要按照“两个责任”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即主要领导谈分管领导和分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谈分管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谈科室党员干部。各级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约谈重点,着力警戒预防,切实增强约谈的针对性、严肃性和实效性,以实际行动把第一种形态落实好、使之常态化。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实施监督的再监督,对发现各级负责人应该“红脸出汗”约谈而不约谈或者开展约谈不力、落实主体责任不够的各级负责人进行约谈或向市纪委报告。

        3.排查适用“红脸出汗”约谈的情形。一是排查需要约谈的人和事。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可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约谈的方式可按情况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凡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监督检查、审计、巡视巡察、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等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进行工作约谈。凡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本单位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落实主体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等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进行提醒约谈。凡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分管科室“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分管科室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等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进行告诫约谈。通过对其进行“红脸出汗”约谈,使党员干部在“破纪”之初,就被监督的探头发现,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二是确定排查责任人。各级约谈主体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坚持每个月排查汇总一批需要约谈的问题和对象;对影响较大、需要及时约谈的问题和对象,可视情随机排查、及时提出。

        4.规范“红脸出汗”约谈的工作程序。开展对党员干部“红脸出汗”约谈工作,要严格规范程序,做到手续完备、全程留痕。对有轻微问题线索的干部进行约谈,旨在唤醒其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并无固定模式可循,纪检组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设计“一表一书”,即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呈报上一级领导审核,审核后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各约谈主体要对排查的问题和对象,按照各自职责,填写“一表一书”并实施约谈,纪检组派员参加约谈。约谈人要按照约谈提纲进行约谈,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约谈结束后,将“一表一书”报送纪检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备查。

        5.抓好“红脸出汗”约谈的结果运用。要通过对党员干部“红脸出汗”约谈,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纪检组或市纪委。要把约谈的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综合考评之中,作为履行主体责任、衡量运用“四种形态”成效的重要内容,真正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用释放出来。(编辑:张群强)

今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
Copyright 定西纪检监察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共定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定西市监察委员会
陇ICP备11000341号    甘公网安备 62110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