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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解读(三)
        日期:2017-01-04       分享+

        公款旅游行为

        1、表现形式:一是用公款旅游;二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三是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四是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一些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常见表现形式:

        ①考察学习游。为了容易通过审批和财务报账,一些单位将公款旅游穿上“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的“马甲”,进行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将工作学习地点安排在风景区、大城市,工作议程安排松弛,堂而皇之地游山玩水。

        ②红色教育游。前几年有的单位打着接受“红色教育”的招牌,行游山玩水之实,甚至在“红色线路”的选择上,搞“红”“绿”相间,暨游红色圣地,也纵情山水。

        ③招商引资游。有些单位负责人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约等为名,邀请更高层次的领导干部一同前往,有的以上级通知为由,组团规格高,地方监管部门难于监督。特别是个别负责人采取欺骗手段,打着招商引资的幌子,甚至隐假示真,肖然成行。

        ④他人支出游。一些单位负责人参加下属单位和企业组织的考察旅游活动。

        2、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3、党纪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4、释义:“用公款旅游”,是指毫无遮拦、明目张胆地用公款组织旅游、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是指确实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如果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使用的是公款,属于违纪;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公务,没有正常安排公务的间隙,在经领导批准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不是违纪。

        “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是指没有明确公务目的或者无实质公务目的,打着公务出差的旗号,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的行为。

        还需强调的是:上述违纪行为除了要给予纪律处分外,违规支出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5、案例:(1)赵某,某县发改局主任科员,中共党员。2016年2月,赵某带领机关16名干部以考察的名义通过旅行社到周边市县等地旅游,将旅游费用以春节慰问扶贫困难群众和支付会务费名义在县发改局核销。

        (2)2016年1月,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孙某组织下属单位负责人一行9人赴山东考察学习文化建设,中途改变行程,赴泰安、曲阜、青岛、烟台等地旅游,费用从考察学习经费中支出。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属于典型的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的违纪行为,在实践中很普遍。

        (3)2016年4月6日至17日,某省电信组团赴德国进行业务考察,考察团在12天时间里,仅用半天在德国西门子公司进行考察,其余时间往返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梵蒂冈、摩纳哥等九国观光,共游览了40余个景点。回国途中,又绕道香港游玩购物。该团出国(境)旅游,共挥霍公款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后,主要领导及考察团成员极力隐瞒真相,编造事实,欺骗组织,阻挠调查。这就是属于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团组成员应清退在境外公款支付的所有费用,当然相关人员还构成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编辑:张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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