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后,中央号召全党同志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做到“四个更加”,即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扎实地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纪律是行动的保障,要让每一个党员,每一个干部,坚决响应和落实中央的号召,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做一名党和人民信赖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掌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我们党是一个有8700多万党员、430多万个党组织的大党,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要保持整个队伍的纯洁性,就要及时在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违纪苗头的时候,早打招呼早提醒,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管住大多数,及时批评教育,使其不要违犯纪律;对已经违纪的党员干部要早发现早处理,在还没有发生重大违纪问题的时候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能让更多的党员干部走上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同时对已经严重违纪的少数又要坚决处理,纪予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该撤职的撤职,该免职的免职;对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极极少数,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问题性质不同,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能都用一个模式去处理。所以,监督执纪要运用“四种形态”,就像医生看病要对症下药一样,既不能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能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小病不能大治,大病也不能小治。反腐败也是同样,对烂掉根的树,必须毫不手软连根拔起;对歪树、病树,要尽可能正过来、把病治好;对整片森林,则要经常维护,保持健康。
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不同于普通公民,依法治国,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依规治党,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在法律底线前面,用“四种形态”为党员干部设立几道防线,一步步提醒、一步步警示,建立起“警戒区”、“缓冲区”,防止党员干部一下子从“好同志”变为“阶下囚”。也就是说,“四种形态”既是对党员干部更严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党员干部更好的保护。纪检监察机关要掌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 (第一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要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如果这项工作一旦能够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那么,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处理的违纪党员干部而言,受到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管理和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也就是要把大多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不能等他们的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以后再来处理,越早发现、越早处理,问题就会越小,处理就会越轻。这样有利于挽救更多的党员干部。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第三、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就像一片森林中总会出现几棵病树、烂树一样,党员干部队伍中,总会出现一部分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对这些党员干部,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的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只有这样,也才能对其他大多数党员干部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掌握运用 “四种形态”,就是对有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拉一把”,唤醒他们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对严重违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当头棒喝,形成强大震慑。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又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是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 “四种形态”既是一种工作要求,更是一个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 只有这样,“四个意识”才能增强,“四个更加”才能实现,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编辑:张群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