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1.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2.有关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
3.党纪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释义:婚丧喜庆办酒席,宴请宾朋,本是一项民间习俗,人情往来本无可厚非,故而党纪上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但是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可不行,借机敛财等更是“大错”。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等。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指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以及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员的良好形象。
“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只要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到钱财,不论多少都是违纪。借机敛财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上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5.案例:龙某,某县公安局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1月,龙某在该县一酒店为女儿举办婚礼,因担心堵车影响婚礼,龙某下令对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并出动4辆警车为女儿的婚车开道。相关视频被传至网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种情形就属于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违纪。 (编辑:张群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