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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解读(七)
        日期:2017-01-12       分享+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
  1.表现形式:一是存在巧立名目乱发钱物;二是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三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发放钱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四是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五是违规使用工会会费发放津贴补贴等等。
  2.有关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适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省、市制定的规定。
  3.党纪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释义:津贴补贴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津贴补贴的种类、发放范围和标准等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包括: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补贴以及经各级政府批准保留的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表彰奖励,单位超出以上规定向个人发放的任何非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属滥发津贴补贴范围。
  5.案例:2015年“五一”期间,我省某县委党校以工会会员2015年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和生日慰问的名义,购买发放了购物卡,一次性发放,每人1500元。同时,还以补发工会会员2014年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品和生日慰问品的名义一次性发放了购物卡。就属于违规使用工会会费发放福利。
  那么,他们用工会经费给会员发放购物卡,违反了什么规定?工会经费应该怎样给员工发福利呢?
  《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对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的范围,进行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式的限定。
  正面清单: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全总的《通知》标准进行了细化:
  “少量”的标准是指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基层工会对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同等价值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负面清单: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俗称“八个不准”,
  其中之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其中之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对照上述规定案例中工会主席祝某的行为,错在哪里?
  一是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购物卡。
  哪儿不对:八个不准之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
  二是一次性发放1500元/人。
  哪儿不对: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全年总额要控制在1000元内。
  三是以补发节假日和生日慰问名义。
  哪儿不对:八个不准之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或许,这一工会主席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是为单位职工谋福利。但是,在当前这种“反腐、反四风、严格执行八项规定”高压政策下,稍微越过任何一条“高压线”,都会被烧得遍体鳞伤,等待越线者的只有党纪国法的处分。 (编辑:张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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