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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第一例适用国家监察法处置非党公职人员
        日期:2018-04-10       分享+

        近日,通渭县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对履职不到位的北城铺镇7名乡村干部进行处理,其中对2名非党公职人员适用国家监察法,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决定。这是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通渭县监委首次适用。

        春节过后,通渭县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在核查群众反映2017年北城铺镇政府在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责任不实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一建档立卡贫困户房屋受损、无人管的问题线索时发现,虽然致该贫困户土墙坍塌损毁房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北城铺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没有落实,事前未能及时排摸处理安全隐患,而且事发后至调查时仍没有排除被损毁房屋的安全隐患,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县纪委监委在约谈、问责相关5名党员干部的同时,认定有两名非党公职人员为国家监察法适用的对象,按照国家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做出了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决定。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必将促使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供稿:李桢 张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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