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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日期:2018-04-16

        日前,市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督促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规定,负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干部,发现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按照职责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并按约谈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分别列举了三类24种情形。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强化责任、推动工作的,进行工作约谈;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进行提醒约谈;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进行告诫约谈。年度内被告诫约谈的、或者被提醒约谈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按照职责权限,党组书记约谈市院党组成员、党总支书记、检委会专职委员、其他正县级领导干部和县(区)院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约谈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副县级领导干部;党总支书记约谈总支副书记、总支委员、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约谈支部副书记、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

        市纪委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对市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县(区)院党组书记、纪检组组长进行约谈。(供稿: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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