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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七项制度”助推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日期:2018-06-01       分享+

        为进一步强化安定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安定区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建立“七项制度”,助推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线索管理制度。建立扶贫领域信访问题台帐、检查台帐和案管台帐,实现所有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一个口子进出”;每月底对本月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受理处置及查处情况进行相互核对,确保台帐数据统一、更新及时、数字准确。

        挂牌督办制度。每季度从信访反映、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发现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中,筛选3-5个典型问题线索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挂牌督办。

        查否抽查制度。对中央省市纪委转办问题线索初核了结的全部抽查;对转办乡镇纪委问题线索初核了结的,按照不低于转办问题线索的50%抽查;对乡镇纪委受理反映问题线索具体且核查了结的,按照不低于本级受理问题线索的30%抽查。

        提级办案制度。对乡镇纪委和区直单位初核了结但信访举报不断甚至群体上访的典型问题,村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问题,媒体曝光、网络炒作等影响较大的典型问题,乡镇纪委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敷衍塞责、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由区纪委监委提级直查直办。

        全员分级通报制度。区纪委对区管干部涉及扶贫领域案件全员通报;乡镇、区直部门(单位)对辖区范围内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人员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做到应通报尽通报、有查处必通报。

      “一案两报告”制度。对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时,即要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也要提交发案原因分析报告,针对资金管理、项目分配、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问责追责制度。对职责范围内扶贫领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后不报告、不移交等问题的直接问责,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追究领导责任。(供稿:刘儒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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