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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学同志在市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二次集中学习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
        日期:2018-09-14

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体会

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军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执法者,也是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守护者。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家监察法,研究解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履职能力。

        在学习国家监察法的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进行了认真学习,现就对以上两方面内容的学习理解与大家交流如下:

        一、监察机关的职责及履行职责的权限和手段

        关于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确定为下述三大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对于这些职责, 国家监察法在第十一条中加以确立和具体化。在监督方面,监察法从正面对监督内容作出规定,既包括廉政教育,也包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体现了监察委员会监督工作的广泛性。在调查方面,重点聚焦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七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通过具体列举,从对直接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的行为作出规定,体现了调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在处置方面,包括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可以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等四项处置措施。

        赋予监察委员会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权限的种类、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

        根据省纪委监委制定的《调查措施运用规定》,12项调查措施和主要运用规定分别为:

        1.谈话。审查调查部门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可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谈话应在专用谈话室进行,应全程录音录像;谈话安全管理参照《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走读式”谈话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讯问。审查调查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在指定的场所进行讯问。在留置场所讯问的,应遵守留置场所有关规定;讯问应全程录音录像。

        3.询问。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职务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过程中,为查明事实、收集证人证言,可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询问重要证人应同步录音录像,并事先告知证人。询问证人可到其所在单位、住所或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4.查询。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对被调查人有关金融、通信及其他信息进行查询。调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对查询结果进行抄录、复制、拍摄,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复制材料上加盖证明印章。

        5.冻结。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要求银行或其他机构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6.调取。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过程中,可调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和相关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7.查封。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对证明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文件和资料进行查封。

        8.扣押。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对证明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文件和资料进行扣押。

        9.搜查。审查调查部门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10.勘验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过程中,可对有关场所及相关痕迹、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时应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现场应录像并拍摄现场照片。

        11.鉴定。审查调查部门可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鉴定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并签名盖章,对鉴定结果负责。

        12.留置。国家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留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上12项调查措施,都需制作专门的方案或文书,除搜查措施由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留置措施由同级监委集体研究、报上级监委批准外,其他措施都由监委分管领导审批。谈话和讯问涉及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需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要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机关,监督权同样是一种公权力,因此,作为监督者的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更应该自觉接受监督。如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是国家监察法立法的重要任务。《国家监察法》也专门列出一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根据《国家监察法》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制, 这种监督包括党委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以及国家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

        其中第一位的监督是党委监督。各级党委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就要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管理和监督。

        其次是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

        关于人大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现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措施大多可以适用于国家监察机关。其中可适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1.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应包括人大代表对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等。2.组织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人员对本级监察委员会执行《国家监察法》等法律情况进行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要求监察机关做出专项报告。3.询问和质询。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 可向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提出询问;一定人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 可向监察机关书面提出质询案。对于质询案, 监察机关应当口头或者书面答复。4.作出任免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选举或任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

        关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法第47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可以退回补充调查,可以作出起诉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

        关于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法第54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人民群众可以依法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监督。

        第三是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监察法从第55条到61条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是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二是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办理监察事项回避制度;四是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五是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制度;六是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以上制度的设制,实际要求监察机关一要坚持在阳光下行使权力, 在阳光下履行职责, 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二要消除监察机关的“神秘感”,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保证一定方式的公众参与;三要通过实行严格的回避和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确保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的公正性;三要在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中排除一切干预,确保监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五要通过保证当事人的申诉等权利,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六要通过严肃的责任追究,引导和监督监察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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