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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军同志在市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第二次集中学习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
        日期:2018-09-14

贯彻落实监察法  提升案件审理能力

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孙小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监察法》共九章69条八千余字,在一部法律里既包括监察实体法、程序法方面的内容,也包括监察组织法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上呈现出兼容并包、融会贯通的独特优势。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抓好学习贯彻,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真正实现向制度优势要治理效能,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执纪审理部门作为纪委监委机关的审核把关部门,必须把贯彻落实《监察法》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深抓实抓细,并检验审理工作成效。

        一要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在审理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国家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该条规定表明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首先,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监督调查处置的政治性。其次,案件审理工作在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鉴别采信、适用条规等审理业务能力的基础上,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突出执纪审理的政治性。在审核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将讲政治、顾大局贯穿工作始终,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监察法》作为审理工作的尺子,从政治上去认识、思考和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再次,要将个案的审核处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性质,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保证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要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在审理工作中始终将案件质量作为生命线

        《国家监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因此,审理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工作方针,执纪审理必须始终把保障案件质量作为工作的核心价值和生命线,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事实、程序、证据、定性、涉案款物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根据《国家监察法》监察权限中对12项调查措施和监察程序的相关规定,审理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执纪审查工作重点流程和关键节点的监督,防范执纪审查环节的风险。重点审核调查部门是否履行了请示报告制度,线索处置和初步核实、审查措施的审批是否规范,审查时限及全程录音录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工作是否按照领导审批的方案开展等。并加强对涉案款物的审核,审核款物的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是否经过审批和符合程序要求,保管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目前审理部门对审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已从案卷装订、文书审批、办案程序、证据规格等方面,严格按照规定对审查部门移送的材料在三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审理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办理案件移送审理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部门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充完整后,再办理移送审理手续。通过严把案件受理程序关,从审理工作源头上规范办案流程、保障案件质量。同时审理部门严格自身工作程序和风险防控机制,细化审理关键节点的流程控制,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留痕化的风险防控体系,保证案件审理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三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在审理工作中处理好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关系

        《国家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方面,审理部门在案件移送起诉、案件退回补充调查、不起诉提请复议、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等方面代表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又通过程序上的监督制约,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违法犯罪。

        同时,《国家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既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又充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执纪审查部门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的意见,对疑难复杂的问题关口前移,适时提前介入并提出工作建议;对事实认定和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的,及时与承办部门沟通研究,对需要补证的及时提出建议,形成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机制。对审核后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对证据达不到要求、不符合刑事审判标准的,坚决不予认定。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纪审查部门立案依据、审批程序以及调查环节讯问、询问、留置、调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措施的审核把关,发现瑕疵和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建议补正。同时执纪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审理案件经得起检验。

        四是坚持纪法贯通、统筹兼顾,在做好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基础上探索创新审理工作机制

        《国家监察法》对监察对象实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执纪审查工作力度必然不断加大,案件数量随之呈现爆发式增长,案件的类型也更加复杂多样,审理工作的难度和面临的挑战也不断加大。审理工作必须合理配置资源,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对《国家监察法》四十五条规定的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置的“(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两类案件着力进行重点审理,确保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内部实现纪法贯通,认真思考监委成立后自办案件的审理流程等问题,对政务处分依据、权限、程序等问题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推动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同时,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室在实现法法衔接方面的职责作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审核处理案件,确保案件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并对如何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围绕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退回补充调查等问题开展探索实践,推动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的工作机制。

        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监察法》关于审理工作新要求,并将其严格落实到工作中,同时也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案件整体质量。要在审理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风险所在,积极探索和尝试申诉案件交叉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审理,程序简单的案件简易审理、职务犯罪移送起诉案件书面报备等形式,进而强化案件监督,防范风险隐患,提高审理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同时,进一步加强审理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全市审理人才库业务骨干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上下交流、加强培训,以审理工作规范化为抓手,强化市级审理部门示范引领和对下级审理部门执纪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促进全市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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