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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日期:2018-09-19       分享+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3年……。”2018年9月3日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岷县清水镇财政所原所长何某某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岷县监委成立后查办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2018年6月7日岷县监委收到岷县清水镇原财政所所长何某某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后,委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何某某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间,将岷县清水镇财政所惠农资金专户80多万元资金以危房改造补助、一站式医疗救助、设施农业塑料大棚建设补助等名义,私自转入何某、祁某及后某等四人的银行卡进行挪用,用于个人开支超过3个月未还。何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岷县监委立案调查,7月11日移送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2日经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线索受理到移送审查起诉的一个月时间里,岷县监委积极探索试用多种调查措施,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积极与公检法三机关沟通衔接,邀请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一方面补齐补强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做到与司法机关无缝对接,高质高效完成了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移送审查起诉等多项工作,为今后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和“纪法”“法法”衔接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供稿张俊  编辑  张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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