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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9起涉黑涉恶案件
        日期:2019-06-11       分享+

    6月10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今天集中公开宣判的9起黑恶势力案件予以通报。据介绍,截至6月10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80件1297人,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23件865人。

        另悉,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温某某涉恶案、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彭某某涉恶案也于今天公开开庭审理。

        庆阳市西峰区申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1年10月,被告人申某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前科劣迹人员如何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交往密切,逐步结为团伙,并为服刑人员送钱送物、接风吃喝,拉拢刑满释放人员,先后吸纳贾某某、朱某某、李某等人为成员,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08年,白某某因参与陆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从2013年开始,白某某通过组织赌博、强迫交易等行为吸收赵某、马某、道某某等成为团伙成员。其间,白某某与申某某相互勾结,互相利用,长期在西峰城区、庆城、环县部分乡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行为游戏厅、KTV、酒吧等行业场所非法保护,直接或变相收取保护费,通过有组织赌博、替人非法讨债、强迫交易,大肆敛财,并用非法收益购置车辆,购买砍刀、木棒等工具,实施组织犯罪几十起。被告人申某某、白某某组织、领导,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等8人积极参加,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20人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称霸一方,且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申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赌博、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酒泉市金塔县郭某某恶势力案

        被告人郭某某、陶某某、吴某、邢某某、马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金塔县范围内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未成年人参与盗窃。同时,被告人郭某某、陶某某等人以能够帮助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摆事情”为名,纠集众多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并充当“大哥”,在一定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故该犯罪团伙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中被告人郭某某、陶某某为首要成员,被告人吴某、邢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马某某为松散组织人员,是在被告人郭某某、陶某某等人召集下,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张掖市肃南县潘某恶势力案

        被告人潘某、雷某、妥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肃南县城区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欺压群众,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恶势力犯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潘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定西市安定区张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纠集指使被告人岳某某、文某某、鱼某、武某某、景某某、魏某某等人,形成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文某某、鱼某、武某某、景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被告人岳某某、魏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该犯罪集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非法讨债过程中,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陇南市武都区宋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0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长期纠集被告人仵某某、宋某、朱某某、张某某、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两当县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及资金,采用打麻将、“炸金花”“十点半”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纠集在一起,长期从事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宋某某作用突出,起指挥、领导作用;被告人宋某、朱某某、张某某、仵某某、刘某等人长期接受宋某某安排、指挥,共同实施多次犯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宋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5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陇南市康县肖某某恶势力案

        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多次纠集多人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KTV、超市门口、烧烤店、沙场等场所实施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各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肖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临夏州和政县黄某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被告人黄某某以赵某某注册成立的临夏市亿通电子烟专卖店为依托,吸收被告人赵某某、祁某某、石某某、杨某某、赵某等人资金合计67万元,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成立“宇宙财务公司”,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在放贷过程中,黄某某等人以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拍照留证,还与部分被害人签订汽车抵押合同或房产抵押合同,当场扣除“砍头息”后将剩余钱款给付被害人。为掩盖借款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远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这一真相,黄某某安排赵某某到银行进行虚假走账,刻意制造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并通过“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等一系列“套路”,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虚增高于本金数倍的债务,采用滋扰、胁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虚增的高额“债务”,假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自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大肆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各被告人分别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临夏州临夏县马某某恶势力案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马某某纠集被告人马某某、妥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恐吓村民,肆意侵害群众利益,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破坏基本农田,攫取不法利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危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马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4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甘南州卓尼县徐某某恶势力案

        自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某某为了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学校、酒吧、县城主街道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马某某、安某某为了朋友义气,积极主动参与到他人纠纷当中,手持凶器在宾馆、酒吧门口、公路等人员聚集地方随意殴打他人,非法介入他人民事纠纷,事后索取不正当利益。三被告人的行为已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生产经营,三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某某、安某某积极参与实施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受伤,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通过暴力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强拿索要财物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他人心理恐慌,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生产经营,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记者 朱婕 安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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