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监督第一职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从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制度、做好“后半篇文章”、创新方式方法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推进谈话函询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意见》明确谈话函询是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筑牢全面从严治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抓手,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手段。只有灵活运用好“监督十法”,落细落实“谈”“函”监督手段,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线索,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通过做细做实谈话函询,做到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推动最大限度减小存量、遏制增量,维护好整片“森林”的健康成长。
《意见》明确了适合谈话函询的七种一般适用情形和六种具体适用情形,并对实施谈话的原则、谈话方式的确定、谈话的告知、谈话人员的确定、谈话内容的确定、谈话场所、谈话过程、函询的告知、函询的回复等各项程序环节及其结果处置需要把握的四种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意见》还对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和推动提升谈话函询质量水平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强调,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刻认识谈话函询工作的政治属性及其重大意义,把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工作作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础手段,作为强化监督第一职责的重要途径,让谈话函询真正“长牙”“带电”,不断夯实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根基。(供稿人 尉建华 编辑 杜学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