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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贿罪被判4年!甘肃通渭县公安局原局长陈怀军案一审宣判
        日期:2020-07-30       分享+

        2020年7月28日,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原局长陈怀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怀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受贿所得赃款,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怀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通渭县公安局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115.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陈怀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怀军简历

        陈怀军,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甘肃定西人,199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10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副县级干部,一级警督。

        1985年10月被甘肃省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人事处录用为干部

        1985年10月—1990年12月 甘肃省定西地区定西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民警

        1990年12月—1995年2月 甘肃省定西地区定西县公安局内官营派出所副所长

        1995年2月—1997年7月 甘肃省定西地区定西县公安局巉口派出所所长

        1997年7月—1998年8月 甘肃省定西地区定西县公安局110报警大队大队长

        1998年8月—2000年1月 甘肃省定西地区定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2000年1月—2000年10月 甘肃省定西地区定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2000年10月—2003年9月 甘肃省定西地区定西县公安局副局长(1999年8月-2002年6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大专班学习)

        2003年9月—2010年8月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副局长(2002年9月至2005年7月在兰州商学院会计学专业函授本科班学习)

        2010年8月—2014年12月 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党委副书记、政委 

        2014年12月—2019年7月 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党委书记、局长

        2019年7月—2020年3月 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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