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联系监督单位要对中央和中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和省纪委监委,市委和市纪委监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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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制定的《关于建立与监督单位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提出的“十项制度”中“实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内容要求。
为进一步深化派驻纪检监察改革,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近期,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边实践、边总结、边提升,对以前相关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关于建立与监督单位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意见》对实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廉政档案管理、信访举报件及问题线索报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工作信息报送、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工作联络与例会、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廉政谈心谈话等10项制度进行了具体明确和细化固化,促进各项制度有机衔接、有效整合,为纪检监察组更好地履行派驻监督职责,推动联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派驻监督各项制度之间的关联性、互动性,密切了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各监督单位之间的联系,使靠前监督、下沉监督、跟进监督、全程监督成为常态,推动了纪检监察组职能作用发挥,促进了各单位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的再监督的责任有效落实,提升了监督效能。”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如是说。(供稿 赵宁 编辑 王琳)